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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發表時間:2020-01-09     閱讀次數:

詳細介紹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范并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考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3月8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綜合司(辦公廳、辦公室),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3月8日印發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

( 試行)

生態環境部

2019年3月

1 總則

1.1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規定的各類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實施后可能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可參照本指南及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

1.2 評價目的

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和保障區域生態安全為目標,規劃編制機關結合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和公眾對規劃實施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的意見,對已經和正在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調查和評價,分析規劃實施的實際環境影響,評估規劃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有效性,研判規劃實施是否對生態環境產生了重大影響,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對規劃后續實施內容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3 工作程序

(1)通過調查規劃實施情況、受影響區域的生態環境演變趨勢,分析規劃實施產生的實際生態環境影響,并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的影響狀況進行比較和評估。

(2)對規劃已實施部分,如規劃實施中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且符合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可提出繼續實施原規劃方案的建議。如對策和措施不能滿足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結合公眾意見,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造成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提出整改措施。

(3)對規劃未實施部分,基于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或必要的影響預測分析,提出規劃后續實施的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如規劃未實施部分與原規劃相比在資源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影響等方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或規劃后續實施不能滿足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應提出規劃優化調整或修訂的建議。

(4)跟蹤評價工作成果應與規劃編制機關進行充分銜接和互動。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流程見下圖。

2 規劃實施及開發強度對比

2.1 規劃實施情況

說明規劃實施背景,對比規劃并結合圖表說明規劃已實施的主要內容,包括空間范圍、布局、結構與規模等,說明其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并明確規劃是否實施完畢。

2.2 開發強度對比

(1)對比規劃和規劃環評確定的發展目標,說明規劃實施過程中支撐性資源(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岸線資源等)和能源的消耗量或利用量。分析規劃已實施部分的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及其變化情況。

(2)以產業發展為重點的規劃,對比規劃及規劃環評推薦情景,重點說明規劃實施過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包括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種類、排放強度及其變化情況;以資源開發利用為重點的規劃,重點說明規劃實施對區域、流域生態系統的結構、功能及受保護關鍵物種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及其變化情況,對重要生境的占用或改變情況。

(3)回顧規劃實施至開展跟蹤評價期間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發生的原因、采取的應急措施及效果,說明規劃的生態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響應體系實施及其變化情況。

2.3 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1)對比開展規劃環評時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包括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的要求),說明規劃在落實空間管控、污染防治、生態修復與建設、生態補償等方面以及區域或流域聯防聯控等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的實施情況,包括對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的采納和執行情況、規劃實施區域內具體建設項目落實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如資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防治措施、開發建設時序、生態環境風險防控和生態保護修復等)的情況。

(2)對比開展跟蹤評價時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特別是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即“三線一單”)管控要求,分析規劃與其的符合性。

(3)說明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包括已建、在建和擬建)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等制度執行情況。說明規劃實施區域環境管理及監測體系(特別是規劃環評提出的定期監測計劃)的落實情況、運行效果及存在的問題。

3 區域生態環境演變趨勢

3.1 生態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分析

3.1.1 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分析

(1)結合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綜合區域、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的變化情況分析,評價區域、流域大氣、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海洋)、土壤、聲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

(2)環境質量調查以收集規劃實施中的定期監測結果和區域、流域的例行監測資料為主,也可利用區域其他已有監測資料。若已有資料不能滿足需要,可適當開展補充調查和監測。監測因子及點位的選擇遵循以下原則。

①監測布點和監測因子盡可能與規劃環評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銜接;

②結合規劃實施狀況、污染源位置、流域水文情勢、區域氣象特征以及規劃實施后生態環境敏感區變化情況適當增減點位;

③根據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和規劃實施情況,補充特征污染物的監測。

3.1.2 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變化趨勢分析

對區域、流域開發等規劃,調查區域、流域生態系統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狀況,結合規劃環評階段的本底調查、規劃實施期間的跟蹤調查及相關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等,評價區域、流域生態系統的變化趨勢和關鍵驅動因素。對產業園區等規劃,結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分析區域內生態環境敏感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2 資源環境承載力變化分析

調查區域為保障規劃實施提供的支撐性資源(包括水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岸線資源等)和能源的配置情況。對比實際利用情況,結合區域資源能源利用上線,分析區域、流域資源環境承載力存在的問題及其與規劃實施的關聯性。

4 公眾意見調查

(1)征求相關部門及專家意見,全面了解區域主要環境問題和制約因素。

(2)收集規劃實施至開展跟蹤評價期間,公眾對規劃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投訴意見,并分析原因。

5 生態環境影響對比評估及對策措施有效性分析

5.1 規劃已實施部分環境影響對比評估

以規劃實施進度、區域或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及資源環境承載力變化分析為基礎,對比評估規劃實際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范圍、程度和規劃環評預測結論,若差異較大,需深入分析原因。

5.2 環保措施有效性分析及整改建議

如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已落實,且規劃實施后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滿足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則可認為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可提出繼續實施原規劃方案的建議。

如規劃實施后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突破底線要求,則可認為規劃已實施部分的環保對策和措施沒有發揮效果或效果不佳,跟蹤評價應認真分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結果與實際影響產生差異的原因,從空間布局優化、污染物排放控制、環境風險防范、區域污染治理、流域生態保護、環境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規劃優化調整目標、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或規劃修訂建議。

(1)如規劃已實施部分未按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落實預防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或對策和措施不合理,導致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要求或生態環境功能降低,則應針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要求。

(2)如因國家或地方提升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或區域、流域社會經濟發生變化,導致生態環境質量突破底線、生態環境功能降低,則需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采取的預防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改進建議。

(3)若規劃未按規劃方案實施,導致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要求無法落實,則需重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6 生態環境管理優化建議

6.1 規劃后續實施開發強度預測

(1)結合圖表說明規劃后續實施的空間范圍和布局、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建設時序和配套基礎設施依托條件等規劃內容。

(2)在疊加規劃實施區域在建項目的基礎上,分情景估算規劃后續實施對支撐性資源能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分析規劃實施的生態環境影響范圍、程度和生態環境風險。對區域、流域開發等空間尺度較大規劃,還要分析區域主要生態因子的變化情況,包括流域水文情勢、生物量、植被覆蓋率、受保護關鍵物種受影響范圍和程度及重要生境的占用或改變情況。

6.2 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措施和規劃優化調整建議

根據規劃已實施情況、區域資源環境演變趨勢、生態環境影響對比評估、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有效性分析等內容,結合國家和地方最新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提出規劃優化調整或修訂的建議。

(1)若規劃已實施部分采取的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有效,經對規劃后續實施內容的環境影響進行必要的預測分析后,區域、流域資源環境基本可接受,則從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范、資源能源利用等方面,提出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

(2)經過綜合論證,如規劃后續實施內容缺乏環境合理性,特別是存在以下情形的,應提出規劃優化調整或修訂的建議,并應及時重新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①發展定位、發展目標與國家或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不符。

②與規劃原方案相比在規模、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采取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區域或流域的資源與環境仍無法支撐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的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導致區域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無法實現。

7 評價結論

評價結論是對跟蹤評價工作成果的歸納和總結,應明確、簡潔、清晰。

在評價結論中應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1)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的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實施中采取的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區域或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資源環境承載力的變化情況。結合國家、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和公眾意見,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3)對未實施完畢的規劃,說明規劃后續實施內容的生態環境合理性,對規劃后續實施內容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經營范圍:水利工程規劃、設計與技術咨詢;環境規劃設計;水文分析與計算;環保技術咨詢服務;環保技術評估;環境工程設計及施工;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水環境和水質檢測;環境監測;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及修復;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及施工;節能評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平衡測試;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排污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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